患有哪些疾病不宜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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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不宜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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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指什麼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隨着醫學的進步,一些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癒,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隻做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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