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行政拘留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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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如果當事人被判處行政拘留,則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在某一時間段內被剝奪。法律對於拘留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不適合執行行政拘留。那麼不適合行政拘留的疾病有哪些呢?以下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解讀。

不適合行政拘留的疾病有哪些?

一、不適合行政拘留的疾病有哪些

我國《拘留所條例》規定,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另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二、治安拘留的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三、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治安拘留與其他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種配合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情況的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刑事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決定刑事拘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天,多次作案,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的不得超過37天。拘留到期之後或者被轉為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或者被釋放。

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或者影響生命健康的疾病,在這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拘留可以不進行執行。其他特殊情況包括懷孕期間或者孩子不滿一週,這些情況行政拘留都不進行執行。以上回答希望對大家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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