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時間不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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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時間不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拘留時間不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拘留時間不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拘留一般是多長時間?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不管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役,都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故此各執行處罰的職員,必須要嚴格注意拘留、拘役的時間問題。若是違法者發現拘留的時間不當,那麼不管處罰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是可以提出獲得國家賠償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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