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批捕後能免於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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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批捕後能免於起訴嗎?

一、嫌疑人被批捕後能免於起訴嗎?

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後能免於起訴,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着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並不是説批捕就一定需要進行起訴處理,不滿足起訴條件,批捕後,也是不需要進行批捕的,是否起訴是由人民檢察院進行決定的。批捕和逮捕都有一定的時間期限,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是屬於違法行為

由於檢察院在批捕之後,依舊會存在存疑的情形,故此也並非是所有的案件在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後都會起訴的。起訴必須要能保證檢察院在開庭審理時不會有冤假錯案的事故發生。所以只要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了已經批捕案件的疑點時,是會將案件進行退偵的。

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嫌疑人,檢察院會決定採取批捕等強制措施,這不説明最終一定判刑,經過偵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書。對於不予起訴的,對嫌疑人釋放。當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會將案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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