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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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一種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實踐中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都是有權採取拘傳措施的。但是採取拘傳措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拘傳是條件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拘傳的條件有哪些

一、拘傳的條件包括哪些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並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並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藉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二、拘傳的特點是什麼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拘傳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三個,也就是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詳細闡述的內容。同時,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拘傳特點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刑事訴訟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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