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 - 有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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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可以由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機關採取,一般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同時辦理相應的手續才行。那麼大家知道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有什麼程序?

一、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並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並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藉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二、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公安人員或者司法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以上就是對拘傳適用條件以及程序的內容,拘傳雖然是一種程度較輕的強制措施,但是當事人千萬不能因此而大意,一旦有被公安司法機關拘傳,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立即聘請刑辯律師並在第一時間介入。我們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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