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到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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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到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一、逮捕後到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到法院的程序是首先由檢察機關來做出一個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書,然後就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決定,最終將這個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來看是否達到起訴的條件來進行訴訟。如果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麼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對於不應當追訴的,應當立即釋放在押嫌疑人;對於應當追訴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案件不同,具體起訴到法院的時間沒法準確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並可以最多延長到七個月。另外,如果退回補充偵查或者發現重要罪行,偵查期限還得延長或者重新計算。偵查終結後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為一個半月。綜上,一般情況下,逮捕後三四個月左右就會起訴到法院,但是,案情重大、複雜的,時間會延長。

二、檢察院在偵查期間應該怎麼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相關的人存在批准逮捕的情況,那麼之後就是由公安機關繼續的對於案件進行偵查,並且需要在兩個月之內將案件偵查完畢移送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最終就是到達法院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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