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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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法院逮捕程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執行法院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②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並註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③對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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