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5天起算時間從什麼時間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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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15天起算時間從什麼時間可以算

拘留15天起算時間從什麼時間可以算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當天算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3、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4、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是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

不管是刑事拘留、批捕還是逮捕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如果沒有找到嫌疑人的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釋放,並且要出具釋放證明。不過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金,具體賠償多少,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拘留時間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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