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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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順序是什麼?

一、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順序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應當先批捕,後進行逮捕。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根據司法職能,在需要對相關犯罪分子進行批捕的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的犯罪事實提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合法的審查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而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命令並進行相關處理。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公安機關具體逮捕手續是什麼?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

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説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三、逮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掌握情況後,應當先去申請批捕手續,檢察院經過批准會出具逮捕決定書,之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沒有逮捕命令,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執行逮捕,當然,其可以先對嫌疑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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