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的解釋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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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條款的解釋有什麼內容

格式條款的解釋有什麼內容

對於格式條款,應當用可能訂約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具體規則包括:

1、格式條款的解釋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外,不應將各個具體的訂約環境或者特別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釋合同的考慮因素,因為格式條款是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應考慮多數人,而不是個別人的意志與利益。

2、對某些特殊的術語應當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如果某個條款所涉及的術語不能為某個可能訂約的相對人所理解,則應依據可能訂約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基礎進行解釋。同時,條款制定人在此種情況下不能主張該條款具有特殊含義。

3、如果格式條款經過長期使用以後,訂約人人對其中某些用語的理解與條款製作人制訂條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時應以交易時訂約人的理解為標準時行解釋。

二、格式條款的含義是什麼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於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於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於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複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範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並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説,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

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範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2款就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示範文本即示範合同就是事先擬定的。但示範合同對於訂約當事人並無拘束力,當事人訂約時僅是參照,可以就相關的條款進行協商,而格式條款是不存在協商餘地的。正因為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相對人在訂約中實質上處於附從地位,而不是與格式條款提供方處於平等協商的地位,因此,為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格式條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對格式條款予以特別的規制。

總的來説, 標準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但要注意強制他人簽署的條款必須是無效的。因此,在簽字時,一定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簽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簽署條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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