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筆錄20天是否還會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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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筆錄20天是否還會被拘留?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認為緊急時刻需要對受偵查的人進行扣押,是可以依法暫時拘留的,但是拘留又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根據不同的犯罪案情來執行。採集製作筆錄是一項非強制偵查活動,而拘留則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被問了筆錄後,就被拘留、回不來了,但這並不意味着二者之間存在必然關聯。
公安機關拘留的話,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沒有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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