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筆錄會還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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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筆錄會還要做什麼?


       一、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二、工傷做筆錄需要帶什麼資料?

應當注意尊重事情發生時的事實,不要提供虛假或者猜測的主觀意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傷認定筆錄會還要做什麼?

遞交工傷認定申請以後,如果社保部門認為需要向職工核實相關事故情況的,可以約談職工並作相關調查筆錄,職工有義務配合。筆錄時只需要誠實説出自己的工傷情況,有關部門才能做好是否是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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