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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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

一、信用卡詐騙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

信用卡詐騙一般涉及到民事訴訟糾紛問題,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可以是由於雙方就資金方面的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則檢察院可以以雙方和解為由不進行批捕程序。如果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也不會放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應當根據司法程序的實際來確定是否進行批捕,如果滿足批捕條件則應當進行批捕。在司法實踐中,信用卡詐騙一般按照民事訴訟來進行處理,對當事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雙方當事人就詐騙的賠償問題達成和解的話,檢察機關可以不進行批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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