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逮捕換押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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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換押證是什麼?

一、提請逮捕換押證是什麼?

提請逮捕換押證就是換押的相關證件,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於司法機關使用。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案件要進行移送,就要開具換押證。開具了換押證,案犯就從法律角度不歸該辦案單位管轄了。公安移送檢察院要開具換押證,檢察院移送法院起訴,也要開具換押證。人犯換押是指前一個訴訟階段向下一個訴訟階段過渡時前後兩個承辦機關之間辦理的移交被羈押的未決犯的關押手續。

二、《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

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進行每個司法審理程序的處理時,都是需要出具相關材料或者文件的,目的在於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於不同司法機關需要對犯罪分子進行轉移處理的,肯定是需要協商出具換押證件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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