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時未出示逮捕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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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時未出示逮捕證合法嗎?

一、逮捕時未出示逮捕證合法嗎?

逮捕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警察逮捕人必須出示逮捕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同時,第八十條也規定了,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先行拘留(即事後補辦拘留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後,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

2、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人員對於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二、相關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根據司法職能,逮捕程序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程序時,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製作並出具逮捕證,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拒絕配合逮捕程序,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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