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逮捕案件數佔全部逮捕的比例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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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逮捕案件數佔全部逮捕的比例多嗎?

一、追加逮捕案件數佔全部逮捕的比例多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審查原則

在逮捕中對證據進行審查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第一、應當針對不同證據的特徵有針對性的進行審 查。例如,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證明案情的,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情況的,因此對物證應當着重審查其外形、屬性等,對書證則應重點審查其記載的內 容。第二、應當注意將某個證據與案內其他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對於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就其自身來審查,往往難以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 明作用。如果將其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繫上進行審查,就可以發現問題,辨別真偽。這種綜合分析,包括不同種類證據的比較 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勘驗、檢查筆錄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比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類證據前後間的區別 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陳述的區別分析。

在發生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再次出現違法行為時,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那麼在提交逮捕申請時,也是需要向檢察院提交相關證據,那麼檢察院也是會根據證據和材料決定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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