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完批捕通不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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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完批捕通不通知家屬

一、拘留完批捕通不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通知家屬,屬於違法。但特殊情況例外。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通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至於通知的形式,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25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一般逮捕都會的書面的通知給家屬,但拘留則有時使用電話通知。可能各地公安機關的具體要求有所差異。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的是作出批捕決定之後應該通知家屬,避免家屬因不知情而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不用通知家屬的,而對於一些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也是在不可控的因素裏面,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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