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是否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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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是否通知家屬?

一、批准逮捕是否通知家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一)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三)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應這樣處理

(一)建議家屬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提供法律幫助。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委託律師參與辯護。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如果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律師可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事實的認定、對證據的質證以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存在違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辯護。

三、逮捕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如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當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有關部門會出示逮捕證和法律文書將人逮捕,並會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和公司。家屬可以向法律和律師求助,幫助被逮捕人進行辯護,最後結果由法院和刑事機關裁決,應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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