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通知家屬的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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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通知家屬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不批捕通知家屬的方式是怎樣的?

檢察院若是不批捕那麼是不需要通知家屬的,只有是批捕的才需要通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決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於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由於案件是由檢察院偵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的才由檢察院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工作就由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負責通知。

二、逮捕後能進行取保候審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司法職員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必須要遵守既定的流程。公安機關若是認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比較大,那麼是可以提出逮捕請求的,檢察院在審查之後,若是認為確實滿足逮捕請求的,就會批捕,批捕後,需要將批捕的事實告知違法者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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