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批捕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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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批捕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被批捕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已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判刑以後才能解僱該員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員工只要在自身行為合法以及擁有正確的社會價值觀時,面對相關事務的調查或者短期批捕都是可以理解的,公司不應該依次為藉口主動辭退員工。同時,員工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也應當積極向上,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實現自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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