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後能否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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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條的含義看,勞動者必須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也對此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轉正後能否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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