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批捕取保候審可以去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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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批捕取保候審可以去上班嗎

一、刑事案件不批捕取保候審可以去上班嗎?

可以上班的。當事人因為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審的,並沒有因此而被剝奪勞動的權利,在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取保候審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正常上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機關怎麼做?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實際上,收到不批捕決定之後,公安機關多數情況下會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些相對緩和的措施,在此期間儘管可以正常的上班,但是如果在上班期間公安機關傳喚當事人的話,當事人也是必須要到案的,像這種情況或多或少對個人工作是有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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