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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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對已經收監的服刑犯人暫予監外執行是一項人性化的法律規定,其條件是對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對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三類服刑犯人暫時解除羈押,讓其迴歸社會治療疾病的寬宥措施。
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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