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要到法院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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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要到法院判刑嗎?

一、不批捕要到法院判刑嗎?

不批捕有可能要到法院判刑,逮捕到判刑的時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麼需要説明的是,批捕之後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説,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説,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我們國家對於批准逮捕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看當事人是否存在着一個具體的緊急的狀況,比如説發現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犯罪行為,但是有逃跑的這種緊急危險狀況必須要進行批准逮捕,但是批准逮捕並不意味着犯罪人就一定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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