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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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什麼?

一、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什麼?

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有盤問記錄。

二、派出所傳喚時間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對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檢查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對其留置的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有盤問記錄。但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七十週歲的老年人,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四小時以內盤問完畢。

派出所對於某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審理,對於這個時間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中是有着明確的限制的,一般是控制在八個小時之內,如果需要延長的要及時進行申請同意之後方可適當延長,但是為了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嚴格控制審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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