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銀行卡懷疑詐騙被派出所傳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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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銀行卡懷疑詐騙被派出所傳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銀行卡被凍結之後,金額還在卡內,只是不能取出進行消費,可以向銀行進行解凍申請。

2、持卡人攜帶身份證,銀行卡到所在地銀行辦理銀行卡解凍業務。

3、在工作人員的協同下,填寫申請解凍業務申請。

4、在自動取號機中排隊取號,等待櫃枱工作人員叫號。

5、把銀行卡,身份證,申請表交給櫃枱工作人員,並告知解凍銀行卡業務。

6、等待工作人員審核辦理,情況屬實,即可拿回銀行卡,身份證。

達到以下條件銀行賬户會凍結:

1、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2、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它被凍結,一個是錯誤的賬户凍結,這意味着銀行將在銀行交易時錯誤地向存款人賬户提供更多的錢,然後銀行可能凍結更多的部分。一個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向銀行申請冰卡,以便處理案件。同時,海關、税務機關等部門也有權凍結。

4、銀行卡如果密碼連續三次輸入,銀行系統將自動鎖定銀行卡密碼,類似於凍結,但不凍結。 24小後將自動釋放。

5、被懷疑洗黑錢凍結賬户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户。最長凍結時間為6個月,凍結在截止日期後自動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關於因銀行卡欺詐罪被判處多少年的問題。根據《刑法》第196條,進行信用卡欺詐活動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的罰款。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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