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拘不批捕哪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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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拘不批捕哪天放

刑拘不批捕哪天放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在這種情況下,羈押期限最長是14天。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種情況下最長羈押期限是37日。

檢察院拘留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最高檢規則》第136條)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檢察機關不可能拘留犯罪嫌疑人達37天最多是17天)

一般案件都是公安拘留 ,貪污賄賂什麼的是檢察院拘留。

刑事拘留要滿足一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進行批捕逮捕,那麼都是有法定的時間期限的。在法定期限之內並沒有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或者是證據不足,那麼都需要進行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超過規定時間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批捕需要有批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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