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多長時間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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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限制立案多長時間採取強制措施,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立案多長時間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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