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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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了5種,每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使用條件不同,適用期限也是有所區別的。究竟刑事案件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今天,本站小編將分情況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問題。

刑事案件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

一、刑事案件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

1、拘傳,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並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可以延長至30日。

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在24小時以內必須進行訊問並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怎樣算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繫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羣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以上就是小編帶來的關於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問題,大家可以看到拘傳一般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能超過6個月等等。法律之所以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進行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講也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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