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關不批捕後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一、檢查機關不批捕後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予批捕?
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及決定逮捕等,對於犯罪情節一般、沒有逮捕必要的,檢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這之後,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放人,如果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該採取監視居住等方式。對於超期羈押的情況,當事人家屬可以向檢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