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檢察院退回刑警隊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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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檢察院退回刑警隊什麼意思啊?

一、批捕檢察院退回刑警隊什麼意思啊?

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再返回刑警隊的,有二種情況:

1、如果是刑警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的,在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會將案件再返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為二個月;

2、如果案件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刑警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並且以退查二次為限。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二、補充偵查方面有哪些規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由此可見,即使是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後,案件也可能退回刑警隊,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案件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或者繼續偵查。刑警隊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經過補充偵查,檢察院認定犯罪事實依然不清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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