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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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
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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