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婦女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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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婦女不能採取強制措施,我國法律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哺乳期婦女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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