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規定都有那些 - 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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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類似於俗話説的軟禁。接下來就讓小編給你看看具體情況。

監視居住的規定都有那些?有哪些內容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三條,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對取保候審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一、監視居住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於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三、不得祕密抓人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監視居住折抵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在自己住所被監視居住的,法律沒有規定折抵刑期。

五、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六、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不一定達到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要報檢察院審查批准。

七、監視居住的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監視居住條件的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監視居住俗名就是軟禁,其實是一種潛行的常規犯罪手段,希望大家都能有所瞭解,對於這種犯罪一定要隔絕。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要了解的,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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