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 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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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監視居住是準訊犯罪嫌疑人在制定的房屋範圍內進行活動,然後對居住房屋進行監視的行為,那麼在我國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

(一)無固定住處可以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否則一律在住處進行。“無固定住處”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一是要堅持地域管轄原則。對於以户口所在地為常住地並且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然屬於“有固定住處”,但對於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來人員也並不能輕易將其排除在“有固定住處”之外,否則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適用對象的擴大化。二是要正確理解“固定”的含義。修改後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與此對應,在一地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時間的住處即為“固定”,公共場所除外。三是對於那些在多地多處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處房產所在地涉嫌犯罪,應當認為其“有固定住處”。

(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可以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由國家安全部門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二是恐怖活動犯罪。我國刑法沒有以列舉的形式明確恐怖活動犯罪的範圍,但“恐怖活動”一詞在分則許多罪名中出現,如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都以恐怖活動或恐怖活動犯罪為基本的構成要素或前提條件。三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屬於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通常是指具有涉案數額較大、有重要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犯罪情節的賄賂犯罪。四是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是指出於偵查工作的需要,不便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共同居住人有共同作案可能或者嫌疑的;二是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潛逃、串供或者隱匿、毀滅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四是在住處執行不便於採取電子監控等監視居住措施的;五是異地辦案、異地用警,需要異地控制的。另外,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前述三類特別犯罪,並在住處執行有礙偵查的,才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能折抵刑期嗎?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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