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怎麼口頭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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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怎麼口頭傳喚?

根據法律規定怎麼口頭傳喚?

根據法律規定口頭傳喚是使用傳喚證來進行傳喚,

我們先了解一下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口頭傳喚的時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由上我們可知,口頭傳喚後,對違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沒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傳喚查證時間不會超過八個小時。但是如果情況複雜的話,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而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的時間不會超過十二個小時,案件重大的時間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對於口頭傳喚超過八小時的,要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情況,看具體的案件分析,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建議找律師進行諮詢處理。

二、口頭傳喚的情況

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卻在刑事訴訟當中進程被使用到。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的話,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本站小編為你介紹什麼情況下會被口頭傳喚。

1、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口頭傳喚,一般情況下指的都是在一些情況比較緊急,需要立即進行傳喚的時候來進行的,當然,傳喚的話是需要一定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必須要將這個具體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人不配合傳喚的,自然是可以強制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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