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車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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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電車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偷電車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對檢察院不批捕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知七十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道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內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三、偷電車構成犯罪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最新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偷電瓶車的這種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盜竊罪的,在盜竊案件中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比較多,主要是各地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也不一樣,如果自己的電瓶車價值低於3000元的話,可能就不能以盜竊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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