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羈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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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和羈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刑事拘留和羈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雖然都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審判前的處理方式,刑事拘留和羈押還是有區別的。簡單來説,刑事拘留針對的是沒有逮捕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而羈押則不同,是針對已經,或者決定給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以看出,相對於刑事拘留,到了羈押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基本已經被坐實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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