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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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①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一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
上述兩個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14-37日;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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