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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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區別?

刑事案件中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區別

羈押和關押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關押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二、未成年犯罪判刑後關押在哪裏?

未成年犯罪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其實,從表現形式上來説羈押和關押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因為都是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也只能呆在指定的地點當中。其實,我們也沒有必要太過於追究羈押和關押的區別,因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後,實際上也就是被關押了。相關人員還是要關注案件本身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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