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退回偵查之後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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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退回偵查之後手續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批捕後退回偵查之後手續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後退回偵查之後手續是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然後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退回案子兩次有可能免於起訴嗎?

檢察院退回案子兩次是有可能免於起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在接收公安機關移交的刑事案件之後,需要案件的所有相關信息,若是經過審查之後,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獲得的證據並不足以判處犯罪分子承擔刑事責任的,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並且會要求公安機關的偵查職員繼續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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