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繼續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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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繼續偵查嗎?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祕密採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一、檢察院批捕後繼續偵查嗎?

檢察院批捕後還可以繼續偵查,其實這種情況下並不能説是案件退回到了公安機關,因為案件一直就在公安機關,都沒有移交到檢察院所以談不上是把案件退回。只不過是人民檢察院會退回刑事案件的案卷,公安機關只是提請批捕,此時沒有移交案件。

二、批捕的需要什麼條件?

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檢察院同意公安局機關的批捕請求,一般都是人為其收集了部分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但是若此主體的犯罪情節嚴重,即使在被逮捕之後,公安機關若是確定還能找到其犯罪的證據,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繼續偵查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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