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罪怎麼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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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怎麼判刑處罰

一、非法狩獵罪怎麼判刑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

二、非法狩獵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對於非法狩獵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一些向本律師諮詢的當事人一直存在一個誤解——認為只要野生動物價值不夠一萬元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根據《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或者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基本上我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劃定了禁獵區或者禁獵期,有的甚至是全行政區域內為禁獵區,所以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是更容易構成犯罪的。

三、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價值認定

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對野生動物實施分級別保護,總體上按保護程度可以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保護動物以及其他野生動物。

按照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狩獵罪保護的野生動物對象一般是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保護動物。

對於非法狩獵罪中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認定,一般應當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如果按照上述規定仍然難以確定涉案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者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海關總署等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

(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海關等出具的報告。

非法狩獵罪並不是絕對禁止捕捉野生動物,而是應當在一個適度的範圍之內,不要過於氾濫導致生態失衡。實施之後不一定會構成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者不會以犯罪論處,具體的情況也會根據相關的情節進行評論。以上就是對“非法狩獵罪怎麼判刑處罰”解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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