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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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條件下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會被沒收

什麼條件下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會被沒收

第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

第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第三、在傳訊的時候未及時到案;

第四、干擾證人作證;

第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六、進入特定的場所;

第七、與特定的人員通信或者會見;

第八、從事特定活動的;

第九、違反規定出入境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收復議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被沒收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適用取保候審的時候保證方式分為了兩種,一種是繳納保證金,另一種就是提供保證人。對於需要繳納保證金的數額,一般是不低於1000元,同時還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通常情況下在之後變更或者解除措施的時候,就會退還保證金。但要是取保候審人違反了有關規定的,那可以沒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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