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需要交多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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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需要交多少保證金?

刑事案件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需要交多少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標準不是固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七條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公檢法機關一般都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同時會責令當事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保證金不是無償交給司法機關的,只要遵守相關規定,保證金隨後會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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