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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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二是防止取保候審後,進行串供。

申請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單位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但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本款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公安機關在基層普遍設有派出機構,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也有緊密的聯繫,並且有執行拘留、逮捕的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便於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違反規定或者不應當取保候審的情形,可以及時依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取保候審是屬於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權利,但此權利也需要有合法的條件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只要不符合條件那麼執法人員是不會同意的,其目的性也是為了其它公民的安全,也可以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該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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