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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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怎麼辦?

我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怎麼辦?

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二、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在第七十八條規定,對於犯罪累累的犯罪團伙的主要罪犯,很可能採取自傷或者自殘以達到逃避調查目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獲得保釋候審。簡而言之,對於重犯主犯累犯,暴力性犯罪一般不得取保候審。但是,當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處於哺乳期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無論是我國的取保候審還是其他的刑事處罰的措施,我們都應當在平時的生活中就做出相應的瞭解,因為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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