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否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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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否取保候審
對於累犯來説,一般是不得取保候審,但是以下兩種屬於例外情形:
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二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65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77條、第78條對取保候審的條件、禁止性條件及例外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以,累犯是否能夠取保候審,還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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