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為什麼要過15天才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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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為什麼要過15天才能取保?

檢察院為什麼要過15天才能取保?

過15天才能申請取保的原因主要是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所以不能立馬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會不會留下案底?

取保候審本身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

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拘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記入檔案裏。

由於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此時還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因此還不能對其定罪處罰,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三、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會傳喚幾次?

絕大部分案件一般是傳喚一到兩次。如果取保候審了,那麼很可能還會被傳喚。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取保候審期間對於傳喚次數沒有要求,主要是隨傳隨到。如果取保候審之後無罪釋放的就不會有案底,相反就會留下案底。過15天才能申請取保的原因就是現在還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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